供應記錄儀傳感器
需求動態(tài) 歐盟、日本等早在70年代就開始以立法的形式在部分客運車輛及貨車上強制安裝使用記錄儀,目前已經基本安裝完畢。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法》,其《實施條例》4條規(guī)定: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合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 目前各地客運公司、物流公司、旅游公司及危險品運輸公司、公交集團及企事業(yè)單位都在緊張有序地安裝汽車行駛記錄儀。
編輯本段主要功能
1、 自檢功能 記錄儀通電后會對系統(tǒng)各部件及接口進行檢測,自檢通過后“嘀-”一聲響提示用戶記錄儀開始正常工作; 2、 具有身份識別功能 司機每次開車時利用U盤驗證身份,記錄儀分類保存每個司機的行駛數據;
